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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19〕13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作者:rongtaigl | 发布时间: 2020-01-16 | 261 次浏览 | 分享到: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9-00610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19年10月24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19〕13号 有 效 期:

钟玉文:

  2017年6月1日18时30分,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屋面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网架结构屋面坍塌事故。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87万元。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6·1”较大坍塌事故有关问题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实际行使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责,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未按照职责签发监理指令,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施工技术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行为监理不到位;对网架制作不符合“结构找坡”的设计要求,网架制作、安装存在的焊缝质量缺陷监理不到位;对风雨操场屋面施工实际荷载超过设计荷载的重大事故隐患监理不到位;对风雨操场主体结构质量的违规验收行为监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20号),你于2019年6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