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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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3338/2020-0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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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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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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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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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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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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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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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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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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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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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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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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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改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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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2日18时07分,广州市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发生建筑工地塔吊坍塌较大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47.73万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施工违法分包给中建三局,同时,作为建设方,未履行建设单位监管职责,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55号),你单位于2019年9月4日签收,并于2019年9月5日提出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采纳部分陈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4月10日始。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承接新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