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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0〕52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作者:rongtaigl | 发布时间: 2020-05-06 | 373 次浏览 | 分享到: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161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4月28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52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洛阳石化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4月9日19时,汕头市濠江区南山湾产业园中海信(汕头)创新产业城项目B地块一期建筑工地发生一起建筑起重伤害较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80多万元。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汕头濠江“4·9”建筑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汕府函〔2018〕162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责任,施工现场监理不力,不认真监督升降机的使用情况,在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要求项目经理到岗履职。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91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11日签收,并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采纳部分陈述意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5月10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