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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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3338/2020-0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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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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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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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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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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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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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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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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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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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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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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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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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改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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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伟:
经调查核实,你在河北省三河市审计局工作期间,违规将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西藏佳林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4月2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23号),你于2020年7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