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精神,按照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动电子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应用的通知》(商公管办[2020]2号)和商丘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中推行电子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商财购[2020]15号)的要求,自2020年10月9日起,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线推行电子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行以电子保函替代涉企保证金。各招标采购人应积极主动落实有关部门文件要求,推行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不应限定企业必须以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
二、新办入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有涉及履约保证金和工程预付款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原有现金保证金及替代方式的基础上,明确电子履约保函和工程预付款保函的提交要求。
新办入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约定预付款及预付款比例,电子预付款保函提交要求;涉及履约保证金的,应同时在采购文件中对电子履约保函的提交作出约定。
三、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及履约保函通过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保函平台全程网上办理,实现保函信息与项目关联绑定、自动验真,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交易效率。
四、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中标人需办理电子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时,登陆交易平台“用户”界面,在左侧“定标”栏下根据提示操作办理。办理成功后,保函信息会通过交易系统直接推送至中标人和招标人,减免现场办理提交等线下环节,各市场主体“一趟都不跑”。
五、为充分保障市场主体享受营商环境优化举措红利,已入场交易且未完成中标合同签订的项目,有使用履约保函替代履约保证金以及通过提交预付款保函享受采购人提前支付部分采购资金需求的,经招标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协商一致,可由中标人登录交易平台开具电子保函。
附件1、《关于推动电子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应用的通知》(商公管办[2020]2号)
2、《关于在政府采购中推行电子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商财购[2020]15号)
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