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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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3338/202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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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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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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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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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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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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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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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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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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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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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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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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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改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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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晓丽:
经调查核实,你在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时,提供虚假职称承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0月27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60号),你于2020年11月2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