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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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3338/2021-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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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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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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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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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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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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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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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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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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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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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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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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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改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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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8日,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江北区石子山中小学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江北区石子山中小学建设工程“3·28”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渝安监〔2017〕2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你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教育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81号),你单位于2019年9月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