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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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3338/2021-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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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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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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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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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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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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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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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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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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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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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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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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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改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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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利轻:
经调查核实,你在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山东邦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2号),你于2021年2月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应当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许可,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