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落实调整优化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濮财购〔2019〕2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近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
认真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二、规范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一是,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左侧的“节能环保”专栏,查询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认证机构名录;二是,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拟采购产品如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单位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文件等)时,应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体现出优先采购的导向;三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对节能环保产品必须标注相关信息。
三、落实责任主体
采购单位是绿色环保采购的第一责任人,要全过程落实相关政策,合理编制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组织合同履约验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将加强对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采购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
附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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