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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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3338/2021-0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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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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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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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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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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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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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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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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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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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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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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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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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改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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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20年1月申请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提交的材料中,“山东潍坊市新华路(胜利东路—健康东街)道路改造工程监理”项目实际完成单位为山东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2月26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6号),你单位于2021年3月2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且你单位自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