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招标评标活动,我厅起草了《河南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10月30日前将反馈修改意见传送至jstjgc@163.com。
联系人:严玉萍,联系电话:66069903。
附件:《河南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27日
附件
河南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它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评标方式分为综合评标(估)法和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第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情况选择评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方式、定标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及程序。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进行施工招标时,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外),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进行施工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工程造价专家占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八条 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进行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必须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第十条 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内容不得违法或者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在下列内容描述中应注意其合规性:
(一)描述计价风险内容及其范围(或幅度)时,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避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或幅度)。
(二)在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时,不得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应同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增值税。
(三)商务标中应明确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参与评审,并对不可竞争性费用(规费、增值税)和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单列。
(四)明确电子招标投标使用的数据标准,以及电子文档或纸质文件等有关要求。
(五)设置保证金要求时,不得强制要求使用现金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承包商履约保证金、业主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收保函。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六)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要求时,统一使用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分值。投标人除以下情形之一外的其他的行政处罚、诉讼或仲裁案件、被执行信息等,不得作为否决性或限制性或扣分条件:
1.投标企业或个人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符合被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否决性或限制性条款。
(七)设置施工人员要求时,除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持有证书提出要求外,不得对其他人员证书再作要求。不能以社会保险缴纳年限限制上述人员参与投标活动。
(八)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暂估价、暂定金额形式计价的,招标文件应明确暂估价、暂定金额不参与评审。以暂估价、暂定金额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依法招标。
(九)设置投标人条件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十)设置投标人资质要求的,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不能任意提高或降低资质资格排斥潜在投标人。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不得设置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作为承包业务的条件。
(十一)设置以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的,不能以带有特定区域文字描述,应以通用性省(市、县)文字描述;以特定行政区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的,应设置全国性的奖项作为评标的加分条件;奖项的设置应在国家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中。
(十二)设置招标范围时,不得存在违法支解发包的内容。单位工程禁止发包人支解发包的建筑分部工程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建筑节能和电梯。
(十三)明确招标投标分段限时投诉的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违反招标投标程序。其中:招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第十一条 评标程序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阶段。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及商务标要求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资格条件和重大偏差等逐一进行初步评审。经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秉持审慎原则否决投标。因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表述歧义或逻辑错误等原因,造成投标文件表述问题的,不可否决投标。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不应予以直接否决投标,可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文件中存在符合否决投标的情形之一的,可按否决投标处理。否决投标的情形见附件1。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审规则(见附件2)进行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的详细评审。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文件中的报价称为有效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出具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的评标报告。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豫建[2018]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否决投标的情形
附件2:评审规则。
附件1
否决投标的情形
序号 | 评审项目 | 否决投标项 | |
1 | 1.1 | 投标总价 | 不等于各单项工程报价之和 |
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 |||
1.2 | 单项工程费 | 不等于各单位工程报价之和 | |
1.3 | 单位工程费 | 不等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增值税之和 | |
2 | 2.1 | 分部分项工程费及单价措施费总价 | 不等于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含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 |
2.2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编码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不一致 | |
2.3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名称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不一致 | |
2.4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特征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不一致 | |
2.5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计量单位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不一致 | |
2.6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不一致 | |
2.7 | 分部分项和单价措施清单的综合单价 | 不等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及利润之和 | |
2.8 | 材料单价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不一致(招标文件允许工程量改变的除外) | |
3 | 3.1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3.2 | 其他措施费(费率类)项目 |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4 | 4.1 | 其它项目费 | 不等于各组成部分之和(暂列金额+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费+总承包服务费) |
4.2 | 暂列金额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金额不一致(招标文件允许工程量改变的除外) | |
4.3 | 暂估价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金额不一致(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文件允许工程量改变的除外) | |
4.4 | 计日工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数量不一致(招标文件允许工程量改变的除外) | |
4.5 | 总承包服务费 |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5 | 规费 |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费率计取 | |
6 | 增值税 |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费率计取 | |
7 | 7.1 | 电子投标文件的雷同性分析 | 评标系统提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
7.2 | 评标系统提示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造价软件锁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软件加密锁使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相同或一致 | ||
8
| 8.1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包括:投标承诺书、投标函、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
8.2 |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 ||
8.3 |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即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 ||
8.4 |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8.5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 | ||
8.6 | 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本市项目以合同信息报送日期为准,外省市项目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 ||
8.7 |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社保在单位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本单位缴纳 | ||
8.8 |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文件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离职、重病、死亡的除外) | ||
8.9 | 企业、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
8.10 | 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
8.11 | 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 ||
8.12 | 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单位负责人 | ||
8.13 | 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 ||
8.14 | 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 | ||
8.15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 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 |
8.16 | 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 ||
8.17 | 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 ||
8.18 | 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8.19 | 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
8.20 | 投标人或个人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 ||
8.21 | 投标人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
8.22 |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8.23 | 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 | ||
8.24 | 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 | ||
8.25 |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
8.26 | 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有瑕疵 | ||
8.27 | 对投标项目工期承诺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 | ||
8.28 | 技术标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 ||
8.29 | 对投标项目的质量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 | ||
8.30 | 对投标项目的工程重点、难点、应急预案的分析及其针对性措施有缺失 | ||
8.31 | 投标文件中的施工进度计划表缺失、工序缺漏或错误 | ||
8.32 | 投标文件中的施工总平面图缺失或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 | ||
8.33 | 投标文件中的重要机械设备配置缺失或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 | ||
8.34 | 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危险源识别管理分析缺失或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 | ||
8.37 | 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 ||
8.38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 |
8.39 | 投标人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
注:不在上述范围内且不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内容,均不能作为否决标的依据或理由。
附件2
评审规则
一、技术标的主要内容及评标分值:20分
序号 | 类别 | 分值 | 评审内容 | 评审得分 |
1 | 内容完整性 | 2 | 技术标的主要内容具有完整性,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0-2 |
技术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0 | |||
2 | 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2 | 施工方案(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及绿色施工)总体安排合理,合理运用先进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先进和合理的建议 | 0-2 |
3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1 | 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有完善的指挥系统、质量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有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安排施工, 质量保证措施完整、经济、安全、切实可行。 | 0-1 |
4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1 | 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目标具体,全员安全责任制明确,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满足国家规定要求。安全技术方案根据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制定措施科学合理、可行,现场重大危险源辨识全面,有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并明确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 0-1 |
5 |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 1 | 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目标明确,有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可行的创建计划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创建保证措施和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投入使用计划,现场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等设置科学规范,符合有关文明施工、健康卫生的规定。有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措施符合河南省《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DBJ41/174)的规定。 | 0-1 |
6 | 工期保证措施 | 1 | 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保证措施合理且有针对性,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 | 0-1 |
7 | 拟投入资源配备计划 | 3 | 1.机械: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采用先进机械设备且配置合理,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进度需要;PC构件运输、安装设备满足施工要求; 2.劳动力: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 3.主要物资计划:主要物资(含PC构件的供应需求)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 | 0-1/项 |
8 | 施工进度表与网络计划图 | 1 | 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满足招标文件对工期的要求。 | 0-1 |
9 | 施工总平面图布置 | 1 | 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材料堆放有序。 | 0-1 |
10 | 技术创新的应用实施措施 | 2 | (1)节能减排、(2)绿色施工、(3)工艺创新、(4)装配式建筑等技术创新的应用实施措施符合工程情况,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经济适用性。 | 0-0.5/项 |
11 |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BIM等的程度 | 3 |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满足实现设计要求,符合施工需要和相应技术标准等规定,经济适用。 | 0-0.5/项 |
应用BIM技术优化施工工序、资源配置及管理,措施得当,有效提高施工效率。 | 0-1 | |||
12 | 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 | 1 | 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系统布置合理,满足管理需要。 | 0-1 |
13 | 风险管理措施 | 1 | 风险防控管理措施齐全,风险预控符合规范要求,风险控制要点定位准确,各阶段风险控制及应急措施得力。 | 0-1 |
合计 | 20 | 0-20 |
二、技术标评审方式
技术标评审分为两种方式:计分评审法、可行性评审法。其中可行性评审法产生的结果分为:可行或不可行。
1. 可行性评审法评标,适用于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或全部使用通用技术的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应按技术标评审内容对技术标进行评审,确认技术标“可行”的,评审得分不再计分,投标人的商务标和综合标继续参与详细评审。确认技术标“不可行”的,投标人的商务标和综合标不再参与后续的详细评审。
2. 计分评审法评标,适用于采用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应按技术标评审内容对技术标进行评审。评审得分在分值范围内计分。
三、商务标的主要内容及评标分值:50分
(一)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 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
有效投标报价数据(X1,X2,X3........Xn),其平均值为μ,;其标准差为σ,
;标准差与平均数的比值为变异系数,记为Z, Z =( σ / μ )× 100%;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最大值(上限)确定为:MAX=μ+K*σ,最小值(下限)为:MIN=μ-2*σ;在此范围内的有效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K值的取值为:
序号 | Z范围 | K值 | 序号 | Z范围 | K值 |
1 | Z>10% | 0.1 | 4 | 6%≥Z>4% | 0.25 |
2 | 10%≥Z>8% | 0.15 | 5 | 4%≥Z>2% | 0.3 |
3 | 8%≥Z>6% | 0.2 | 6 | 2%≥Z>0% | 0.35 |
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规则见下表。
参与有效投标报价计算个数 | 投标报价基准价J |
个数≤5 | 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
5<个数≤10 | 在MAX、MIN范围内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
10<个数≤20 | 在MAX、MIN范围内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M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M取值范围为1-5内的整数。 |
个数>20 | 在MAX、MIN范围内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M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M取值范围为1-10内的整数。 |
上述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均不含: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和增值税。M取值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抽取。
2.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措施费)基准价、材料单价基准价分别是参与上述投标报价基准价J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算术平均值。
基准价分类 | 基准价计算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 | 参与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的算术平均值 |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措施费)基准价 | 参与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费的算术平均值 |
材料单价基准价 | 参与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
(二)评审计分
商务标得分等于下列4项得分之和。
1.投标报价的评审,共计30分。计分规则见下表。
偏差率α=(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价*100%;
最低价偏差率β=(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人合理最低有效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价*100%;
序号 | 偏差率α | 满足条件 | 计分F | |
综合评标(估)法 | ||||
1 | α=0 | 基础分F | F=20 | |
2 | -5%≤α<0 | 偏差率α每减少1%时,在基础分上加2分;以此类推,最高加至30分为止。 | F=20+|α|*100*2 | |
3 | α<-5% | 偏差率α每减少1%时,在最高分上减扣3分;以此类推,减扣至0为止。 | F=45-300*|α| | |
4 | α>0 | 偏差率α每增加1%时,在基础分上减扣2分;以此类推,减扣至0为止。 | F=20-|α|*100*2 | |
上述合计最高分为30分 | ||||
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评标法 | ||||
1 | α=0 | 基础分F | F=20 | |
2 | 0<α≤-7% | 偏差率α每减少1%时,在基础分F上增分;以此类推,最高加至30分为止。 | F=20+10*|α|/|β| | |
3 | α<-7%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报价提出质疑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答复质疑合理 | 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得满分 | F=30 |
报价不是最低的其他投标人得分,当偏差率α每增加1%时,在满分F上扣减α/30分;以此类推,扣减至0为止。 | F=20+10*|α|/|β| |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答复质疑不合理 | F=0 | |||
上述合计最高分为30分 |
注:表中的|α|、|β|为取绝对值函数。F分值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2.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评审,共计10分。计分规则见下表。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 | 计分 |
P为报价材料总数,R为计分系数 | |
综合评标(估)法 | |
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95%–103%(不含95%和含103%)内的M项 | F=10MR/P,其中计分系数R=1 |
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93%–96%(含93%和95%)内的N项 | F=10NR/P,其中计分系数R=0.5 |
超出上述范围的 | F=0 |
上述合计最高分为10分 | |
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评标法 | |
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95%–103%(不含95%和含103%)内的M项 | F=10MR/P,其中计分系数R=1 |
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93%–95%(含93%和95%)内的N项 | F=10NR/P,其中计分系数R=0.5 |
当低于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7%(不含)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报价提出质疑X项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答复质疑合理时,按=10XR/P计分,其中计分系数R=1;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答复质疑不合理时,按=-10XR/P计分减扣,扣完为止。其中计分系数R=0.5。 | |
上述合计最高分为10分 |
3.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评审,共计5分。计分规则见下表。
偏差率β=(投标人措施项目费报价-措施项目费基准价)÷措施项目费基准价*100%
序号 | 偏差率β | 满足条件 | 计分F |
综合评标(估)法 | |||
1 | β=0 | 基础分F | F=3 |
2 | β<0 | 偏差率β每增加1%时,在基础分上加0.1分;以此类推,最高加至5分为止。 | F=3+|β|*100*0.1 |
3 | β>0 | 偏差率β每减少1%时,在基础分上减扣0.1分;以此类推,减扣至0为止。 | F=3-|β|*100*0.1 |
上述合计最高分为5分 | |||
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评标法 | |||
1 | β=0 | 基础分F | F=3 |
2 | -20%<β<0 | 偏差率β每增加1%时,在基础分上加0.1分;以此类推,最高加至5分为止。 | F=3+|β|*100*0.1 |
3 | β>0 | 偏差率β每减少1%时,在基础分上减扣0.1分;以此类推,减扣至0为止。 | F=3-|β|*100*0.1 |
3 | -20%≤β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报价提出质疑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答复质疑合理时,偏差率β每增加1%时,在基础分F上加0.1分;以此类推,最高加至5分为止。 | F=5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答复质疑不合理时,偏差率β每减少1%时,在基础分F上减扣0.1分;以此类推,减扣至0为止。 | F=3-|β|*100*0.1 | ||
上述合计最高分为5分 |
注:表中的|β|为取绝对值函数。F分值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4. 材料单价的评审,共计5分。计分规则见下表。
投标报价材料单价 | 计分F |
P为报价材料总数,R为计分系数 | |
综合评标(估)法 | |
在材料单价基准价95%–103%(不含96%和含103%)内的M项 | F=5MR/P,其中计分系数R=1 |
在材料单价基准价93%–95%(含93%和95%)内的N项 | F=5NR/P,其中计分系数R=0.5 |
超出上述范围的 | F=0 |
上述合计最高分为5分 | |
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评标法 | |
在材料单价基准价95%–103%(不含95%和含103%)内的M项 | F=5MR/P,其中计分系数R=1 |
在材料单价基准价93%–95%(含93%和95%)内的N项 | F=5NR/P,其中计分系数R=0.5 |
当低于材料单价基准价7%(不含)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报价提出质疑X项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答复质疑合理时,按=5XR/P计分,其中计分系数R=1;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答复质疑不合理时,按=-5XR/P计分减扣,扣完为止。其中计分系数R=0.5。 | |
上述合计最高分为5分 |
四、综合标的评标分值: 30分
序号 | 项目 | 评审标准 | 评审计分 | |
1 | 企业业绩 | 相关业绩证明资料真实、有效。 | 0≤得分≤2 | |
2 | 企业既往项目人员情况 | 项目经理平均在岗率 | ≥80%(含) | 2分 |
<30% | 0 | |||
80%>平均在岗率≥30% | 4*(平均在岗率-30%) | |||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平均在岗率 | 100% | 2分 | ||
50% | 1分 | |||
100%>平均在岗率>50% | 1+2*(平均在岗率-50%) | |||
<50% | 0 | |||
项目工人实名制平均在岗人数 | ≥80人(含) | 2分 | ||
8人 | 0.2分 | |||
80>平均在岗人数>8人 | 0.2*平均在岗人数/8 | |||
<8人 | 0 | |||
技能工人配备率 | ≥35%(含) | 2分 | ||
25% | 1分 | |||
35%>配备率>25% | 10*配备率-1.5 | |||
3 | 企业信用 | 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分值60分得6分为基础分,最高分15分。无信用分值的,为0分。参与评标的信用分值=(X-60)÷20+6。分值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相同分值的可逐步向小数点后增加位数至不同为止。其中X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分值。 | 0-15 | |
4 | 项目经理信用 | 以市场个人信用评价分值80分得2分为基础分,最高分5分。无信用分值的,为0分。分值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参与评标的信用分值=(Y-80)÷20+2。相同分值的可逐步向小数点后增加位数至不同为止。其中Y为个人主体信用评价分值。 | 0-5 |
1.上表中“企业既往项目人员情况”涉及的“平均在岗率、平均在岗人数以及配备率”,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从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提取。提取数据为投标人开标当天的前三个月的相关数据。投标人没有项目的,计0分。
2.上表中“市场(或个人)主体信用评价分值X、Y”,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从平台上提取。提取数据为投标人开标当天平台显示的企业信用评价分值和投标建造师个人的信用评价分值。
五、评审内容及分值的调整
招标人可结合工程项目情况,对评审规则中的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的1-2项的评审内容及分值进行调整。
六、详细评审的顺序
(一)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对详细评审的顺序及项目经理答辩或答辩要求进行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要求进行项目经理答辩的,答辩应与技术标评审安排在一起,便于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
(二)当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25家时,按本办法中技术标、商务标或综合标规定进行评审,顺序可以不作要求。
(三)当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25家时,招标人可以采用分段分组评审,缩短评标时间。
1. 对根据综合标得分按降序排列以P家分为若干组。P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但不能小于或等于3。评标委员会先对综合标得分最高组的有效投标文件的其他标进行评审。
2. 采用经评审合理最低价评审的,在综合标评审结果的基础上,按商务标和技术标的顺序进行评审;采用综合评标(估)法评审的,在综合标评审结果的的基础上,按技术标和商务标的顺序进行评审。
3. 根据商务标(或技术标)得分按降序排列以Q家分为若干组。Q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但不能小于或等于3。评标委员会先对商务标(或技术标)得分最高组的有效投标文件的技术标(或商务标)进行评审。
4. 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未产生或不足3家的,评标委员会再对综合标得分次高组的有效投标文件的其他标进行评审,以此类推,直到产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为止。
七、投标人综合得分
投标人综合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分值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相同分值的可逐步向小数点后增加位数至不同为止。
(一)计分法
投标人综合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综合标得分。
(二)可行性评审
投标人综合得分=商务标得分+综合标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