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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0〕36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作者:rongtaigl | 发布时间: 2020-04-08 | 355 次浏览 | 分享到: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094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4月01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36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3日16时12分,中山市长江路改造工程一台汽车起重机在施工现场侧翻,吊臂砸中施工围挡外道路上正在行驶的一辆小轿车和一辆皮卡车,导致小轿车内6人中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13.7万元。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长江路改造工程“8·13”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及时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相关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吊装作业前未履行验收手续。汽车起重机进场时未按照规定报审、查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89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