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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0〕37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作者:rongtaigl | 发布时间: 2020-04-08 | 356 次浏览 | 分享到: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095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4月01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37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2018年4月9日19时,汕头市濠江区南山湾产业园中海信(汕头)创新产业城项目B地块一期建筑工地发生一起建筑起重伤害较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80多万元。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汕头濠江“4·9”建筑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汕府函〔2018〕162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不认真履行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放任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对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缺管失管;允许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挂靠施工;作为升降机合同约定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未指定专人管理升降机,未发现违规拆卸附墙架和标准节的行为。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监督罚告字〔2019〕90号),你单位于2019年10月3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