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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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3338/2020-0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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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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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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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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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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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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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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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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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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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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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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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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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改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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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营:
2018年7月11日15时30分左右,烟台龙口市融创·东海湾项目一期工程2号楼2名工人在高空安装固定塔吊外挂爬升架时,外挂爬升架整体坠落,砸中塔下正在安装安全警示牌的3名工人,造成2死3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根据《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口市融创·东海湾项目一期工程2号楼“7.11”塔吊外挂爬升架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龙政发〔2019〕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忽视安全生产管理,没有认真履行主要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进场施工;未组织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现场隐患大量存在;未有效组织对施工塔吊按照要求进行检测;未及时发现塔吊维护保养过程中存在违章作业的情况,制止管控不力,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按照要求将事故情况上报,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51号),你于2020年6月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