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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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3338/2021-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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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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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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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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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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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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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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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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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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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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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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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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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改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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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凯凯:
2020年6月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天河东路与二大街交口的弘泽城1号地(泽城花园)项目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滨海新区弘泽城(泽城花园)项目“6·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津滨政函〔2020〕99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现场履职,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导致现场安全管理得不到有效落实。
我部于2020年12月16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32号),你于2021年1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