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3338/2021-00285 | 主题信息: | 城市管理 |
发文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生成日期: | 2021年06月25日 |
文件名称: | 建督撤字〔2021〕40号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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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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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改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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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英:
经调查核实,你在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上海立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程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属“挂证”行为。
我部于2021年3月11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33号),你于2021年3月3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应当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理决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