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3338/2021-00287 | 主题信息: | 城市管理 |
发文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生成日期: | 2021年06月25日 |
文件名称: | 建督撤字〔2021〕42号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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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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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改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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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金华:
我部在对安徽和润基建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晋升甲级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查工作中,发现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同时为你缴纳社保的情况。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程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属“挂证”行为。
我部于2021年1月22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15号),你于2021年4月26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